????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2011-2030年)的批復》《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等文件要求,全面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有效保護水資源,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水利部日前對《水功能區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詳細了解《辦法》出臺背景和相關情況,記者采訪了水利部水資源司副司長石秋池。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修訂《辦法》的背景。
石秋池: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要求,水利部2003年頒布了《水功能區管理辦法》,對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該辦法已實施十余年,在此期間,國務院批復了《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2011-2030年)》,出臺了《關于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對水資源保護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時,該辦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如對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分級管理權限表述不很明確,在執行過程中容易造成推諉現象,對水功能區的分類管理要求不具體,執行過程中難以發揮效力,水功能區與入河排污口監管的銜接不夠明確,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管理存在困難等,在這次修改中都進行了修訂,明晰了水功能區分級管理權限,明確了分類管理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監管手段和措施,更好的支撐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落實。
記者:《辦法》的制定思路和主要內容是什么?
石秋池:《辦法》制定的基本思路是,以解決當前水功能區監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重點,將水功能區作為各種涉水管理和涉水活動的重要平臺,明確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權限,確定不同水功能區的分類管理和保護要求,強化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管理,加強水功能區對各種涉水管理和涉水活動的約束。
《辦法》共37條。第1條至第5條規定了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總體管理要求和分級管理權限。第6條至第17條規定了水功能區劃要求與效力,明確了水功能區四類一級區和七類二級區的不同管理和保護要求。第18條至第31條規定了水功能區監管的各種措施,包括水功能區修訂與調整、水功能區影響分析、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總量控制、水功能區水質限期達標、入河排污口布局和整治、入河排污口設置同意、入河排污口檔案、入河排污報告、設立水功能區標識、水功能區監測評價、入河排污口監測、入河排污口監督檢查、納污總量監督管理、水功能區考核等。第32條至第35條規定了違反水功能區監督管理的法律責任。第36條和第37條為附則,規定了《辦法》與其他法規之間的銜接、施行日期與相關文件的廢止。
記者:和原《水功能區管理辦法》相比,《辦法》有什么變化?
石秋池:從條文數目上有所增加,原《水功能區管理辦法》只有19條,修改后的《辦法》增加到37條,涉及的內容更加豐富。在關注重點上,原《水功能區管理辦法》側重于水功能區劃和審批的要求,對入河排污口的監督管理沒有明確要求,對水功能區分級分類管理的要求模糊;修改后的《辦法》側重于水功能區的功能定位和監督管理,將《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要求加入其中,明確了流域與區域分級管理要求以及水功能區四類一級區和七類二級區的不同管理要求,增加了水功能區修訂與調整、水功能區影響分析等,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制度。
記者:《辦法》對水功能一級區和二級區的管理要求是怎么規定的?
石秋池:原《水功能區管理辦法》對水功能區分類管理的規定比較簡單,修訂后的《辦法》將國務院批復的全國重要江河水功能區劃的要求寫入,對兩級不同類別的水功能區的管理逐一明確要求。
目前我國的水功能區分為一級區和二級區。一級水功能區宏觀上解決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問題,主要協調地區間用水關系,長遠考慮可持續發展的需求,包括保護區、保留區、緩沖區和開發利用區。二級水功能區對一級水功能區中的開發利用區進行劃分,主要協調用水部門之間的關系,包括飲用水源區、工業用水區、農業用水區、漁業用水區、景觀娛樂用水區、過渡區和排污控制區。
對于一級區中的保護區,明確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等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和從事與保護無關的涉水活動;保留區,要求控制經濟社會活動對水的影響,嚴格限制可能對其水量、水質、水生態造成重大影響的活動;緩沖區,要求嚴格管理各類涉水活動,防止對相鄰水功能區造成不利影響,在省界緩沖區內從事可能不利于水功能區保護的各類涉水活動,應當事先向流域管理機構通報;開發利用區,要求堅持開發與保護并重,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保障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同時具有多種使用功能的開發利用區,應當按照其最高水質目標要求的功能實行管理。對七個水功能二級區,即飲用水源區、工業用水區、農業用水區、漁業用水區、景觀娛樂用水區、過渡區、排污控制區,均分別提出了水量、水質和水生態等方面的管理與保護要求。
記者:《辦法》對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管理是怎么規定的?
石秋池:為落實國務院對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的批復要求和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有關要求,《辦法》將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管理作為核心內容,從以下五個方面作了規定:
第一,限制排污總量,明確由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和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發現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水功能區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其使用功能對水質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通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水功能區水質限期達標,要求水功能區達標率未達到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控制目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并實施水功能區限期達標整治方案,通過截污控污、生態修復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限期達到確定的控制目標。
第三,整治污染存量,要求對現狀入河排污口進行布局和整治。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水功能區保護目標、水域納污能力、敏感水生態保護目標,以及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保護等規劃要求,提出流域入河排污口布局規劃或指導意見??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經批準的入河排污口布局規劃或指導意見,編制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在實施河道整治、中小河流治理、河湖水系連通工程時,應當統籌考慮入河排污口的綜合整治。
第四,限制污染增量,依據《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重申了入河排污口設置同意有關分級辦理的規定。對于取水許可申請(水資源論證)文件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建設項目需要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等四種情形,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查和出具同意文件。其他入河排污口設置同意的分級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在省界緩沖區和其他含有省界斷面的水功能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事先征求流域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五,嚴格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規定了入河口檔案、報告、監測和監督檢查等管理要求。
記者:《辦法》涉及了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一些內容,其與《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是什么關系?
石秋池: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發布了《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2號)。本次《辦法》修訂時,基于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管理的需要,對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作出了相應規定,這些規定是對《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的豐富和補充,不涉及該辦法的修改問題,因此《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繼續有效。
記者:下一步對抓好《辦法》貫徹落實有哪些考慮?
石秋池:一是采取多種形式積極宣傳《辦法》。利用報紙、雜志、互聯網等各種方式加大對《辦法》的宣傳。適時對流域管理機構和各省進行培訓,指導各單位全面了解和掌握《辦法》的具體規定,吃透辦法精神,促進各單位切實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
二是強化對《辦法》貫徹落實的督導。以辦法出臺為契機,督促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增強責任意識,履行好賦予自身的職責,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三是注重總結分析和完善提高。對《辦法》執行過程中反映出的新問題,及時進行總結、分析和歸納,以便對《辦法》組織進一步修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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